•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F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本社”或“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被保险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凡符合本社承保条件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释义一)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可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其中一项或多项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二)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三)后因患疾病,在医院(释义四)接受住院(释义五)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释义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释义七)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八)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释义九)、护理费(释义十)、重症监护室床位费(释义十一)、诊疗费(释义十二)、医事服务费(释义十三)、检查检验费(释义十四)、治疗费(释义十五)、药品费(释义十六)、手术费(释义十七)等,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医保等支付或补偿后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以载明。 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到本保险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社仅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保障期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医事服务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经公费医疗、大病医保等支付或补偿后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以载明。 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到本保险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社仅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保障期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外的医疗费用,包括自费项目及药品以及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中的个人负担部分。 第七条 健康管理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服务机构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健康管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释义十八)。是否包含健康管理服务、包含的健康管理服务类别以及具体服务项目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产生任何效力。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本社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含职业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中国大陆境外(释义十九)就医的医疗费用; (五)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七)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八)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或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行为等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二十一)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虽持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以收费票据载明的医疗机构信息为准)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30天以上部分的药品; (十三)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遗传性疾病(释义二十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二十三)(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四)肥胖症相关手术、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释义二十四); (十五)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视同住院的医疗费用; (十六)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病种界定大病的,未进入其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除外); (十七)未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十八)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既往症(释义二十五)引起的相关费用;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十九)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二十)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二十一)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获得或使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生的费用;因实施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等产生的费用;因参与药物或疫苗试验而引发的费用; (二十二)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释义二十六)、探险(释义二十七)、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释义二十八)和活动期间; (二十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释义二十九); (二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二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二十六)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未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上市的治疗方法或药品药物,上述治疗费用及其产生的后果所继发的费用不属于保障范围; (二十七)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十八)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十九)器官移植供体费用、器官来源费用、低温储藏费用。 免赔额 第九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本社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中所指免赔额指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第十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本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社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续保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不保证续保。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签发保险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义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三十)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交付保险费义务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全额支付应缴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各分期缴费之日前及时并足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缴费延长期内补缴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缴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有权先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欠缴的当期应缴的保险费。缴费延长期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若投保人在缴费延长期内未补缴当期应缴保险费,本保险合同在上期保险费对应的保障期满日24时终止,终止之日后(含缴费延长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变更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第二十三条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照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所计算出的周岁(释义三十一)年龄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三十二)。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三十三)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理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还应提供医疗费用分割单、理赔结算单。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八)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本人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已向保险人书面申领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保险金前身故,保险金将作为其遗产,由保险人向其合法继承人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无息退还已缴纳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材料之日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自动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一)保险合同期满; (二)因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或者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释义 一、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但不限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二、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三、等待期:指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最长不超过90天,续保不计算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主要作为体检、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五、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六、当地: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地/支出地。 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项目及药品以及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中的个人负担部分。 八、必需且合理: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本社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②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⑤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本社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九、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十、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十一、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十二、诊疗费: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定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十三、医事服务费:仅适用于已实施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的地区或医疗机构用。 十四、检查检验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十五、治疗费: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具体以就诊医疗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理疗费,即不含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 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 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等;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十六、药品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十七、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十八、《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将在产品销售页面或投保文件中展示。 十九、中国大陆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二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被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二十一、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二十二、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二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二十四、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具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为准。 二十五、既往症:指在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已向医生寻求治疗或诊断,医生尚未明确诊断,且症状未完全消失; (4)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症状,虽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人士引起注意并因该症状在获得被保资格后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 二十六、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二十七、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二十八、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冲浪,滑水,滑雪,滑冰,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艇,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含训练),蹦极。 二十九、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三十、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三十一、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0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三十二、未满期净保险费:指本保险合同所具有的最低现金价值,若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净保险费=保险费×(1-退保费用率),具体退保费用率在保险单中载明,退保费用率不超过35%。 若保险费为分期支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当期净保险费×(1-m/n),其中,m为当期已生效天数,n为当期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当期净保险费=当期保险费×(1-退保费用率),具体退保费用率在保险单中载明,退保费用率不超过35%。 三十三、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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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保公司及销售区域:本保险产品名称为“万户健康保”,本产品承保公司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惠相互”),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保障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众惠相互目前没有设置分支机构,但众惠相互会竭力在用户服务体验和服务时效上提供保障,客户有任何疑问可拨打众惠相互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919-0505或登录“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公众号,点击右下角“享服务”→小惠客服,进入在线咨询。投保本产品时投保人需明确知悉并确认。 2投保人:本产品投保人为北京移山科技有限公司,投保前需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和授权。 3被保险人:本产品被保险人为50周岁(含)-10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参保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合法公民;被保险人就诊时未经社保结算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4受益人:被保险人本人。 5保险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6保险期间: 1年。 7保单生效日期:投保成功后次日零时。 8投保份数: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部分无效。 9缴费:本产品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 10等待期: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无等待期。 11免赔额: 计划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5万元。 计划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5万元。 计划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4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4万元。 计划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3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3万元。 计划五: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2.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2.5万元。 12赔付比例: 计划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50%比例赔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50%比例赔付。被保险人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保险人不承担上述保险金给付责任。 计划二、三、四、五: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80%比例赔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80%比例赔付。被保险人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保险人不承担上述保险金给付责任。 13限额: (1)本合同对于单一药品赔付上限为20万元,单一植体或耗材赔付上限为10万元。 (2)本合同对于骨科手术报销上限为2万元。 14就诊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15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16保险责任: 16.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医事服务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医保等支付或补偿后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以载明。 16.2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医事服务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经公费医疗、大病医保等支付或补偿后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以载明。 17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本社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含职业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中国大陆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五)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七)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八)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或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行为等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虽持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以收费票据载明的医疗机构信息为准)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30天以上部分的药品; (十三)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四)肥胖症相关手术、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五)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视同住院的医疗费用; (十六)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病种界定大病的,未进入其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除外); (十七)未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十八)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既往症引起的相关费用;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十九)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二十)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二十一)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获得或使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生的费用;因实施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等产生的费用;因参与药物或疫苗试验而引发的费用; (二十二)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期间; (二十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二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二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二十六)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未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上市的治疗方法或药品药物,上述治疗费用及其产生的后果所继发的费用不属于保障范围; (二十七)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十八)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十九)器官移植供体费用、器官来源费用、低温储藏费用。 以上是除外责任内容摘要,未尽事宜请以适用条款除外责任及释义内容约定为准。 18条款: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住院补充医疗保险F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22132512023070502421),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及义务、免赔额或者免赔率的计算、责任限额、比例赔付或者比例给付、退保相关约定、产品期限、等待期、疾病定义等内容。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保险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保险相关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19投保:请您根据投保页面的介绍认真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投保页面展示的全部内容,根据提示填写健康告知及投、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并选择相应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投保人按约定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成立。 20承保:众惠相互实时接收客户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完成实时核保,待核保通过且保费支付成功后,保险合同承保成功。 21退保/批改:投保人拨打众惠相互客服电话400-919-0505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本公司审核后,退保保费会退还至投保人名下指定账户。 退保规则: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22理赔:出险后您可以通过“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微信公众号报案,并根据页面指引在线提交了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经审核符合理赔条件的,理赔款将打入被保险人本人或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23续保: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仅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在保障期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特定药品医疗费用。 24保单: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未留存邮箱的,您可以登录众惠相互官网(www.pubmi.org),点击保单查询或登录会员中心查看或下载电子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惠相互客户服务热线400-919-0505,我们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 25发票: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可以登陆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官网(www.pubmi.org)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26如实告知义务:在本保险的投保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27信息安全:根据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我们采取了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此外我们还对交互数据采用私钥加密和异常自动报警提示,防止交易数据等信息被截取、篡改,确保交易安全性。 28偿付能力信息:众惠相互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详细信息请登录众惠相互官网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s://www.pubmi.org/html/gkxxpl/?parm=cfnl自助查询。 29咨询、投诉:如需咨询、查询、变更保单或会员相关信息等,请联系本社在线客服或电话客服。电话客服联系方式:400-919-0505。在线客服联系方式:请通过微信搜索“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公众号,点击右下角“享服务”→小惠客服,进入在线咨询。其他关于投保、批改、理赔流程及须知,请登录众惠相互官网:www.pubmi.org,点击资料下载,在会员须知中查看。

    2024-07-22

  • 重要提示

    1等待期:本产品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无等待期。 2投保份数: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部分保无效。 3缴费:本产品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 4本产品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或曾经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下述既往症,且因下述既往症及其并发症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肿瘤:肿瘤(含恶性肿瘤、良性肿瘤、交界性肿瘤、原位癌)、占位性病变; (2)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 (3)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心脏卒中、慢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衰竭、心脏瓣膜病、心脏瓣膜关闭不全或者狭窄、主动脉夹层、心肌病、肺动脉高压;脑血管疾病(含脑梗死、脑出血)、脑栓塞、脑卒中、脑血栓;高血压病(III期);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重大器官移植、植物人状态、HIV感染、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克罗恩病、罕见病(依国家政府单位公布的罕见病目录为准)、动脉瘤、胰腺炎、骨坏死、脊椎/脊柱疾病。 5免赔额: 计划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5万元。 计划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5万元。 计划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4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4万元。 计划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3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3万元。 计划五: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2.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2.5万元。 6报销比例: 计划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50%比例赔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50%比例赔付。被保险人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保险人不承担上述保险金给付责任。 计划二、三、四、五: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80%比例赔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80%比例赔付。被保险人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保险人不承担上述保险金给付责任。 7限额: (1)本合同对于单一药品赔付上限为20万元,单一植体或耗材赔付上限为10万元。 (2)本合同对于骨科手术报销上限为2万元。 8就诊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9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及公费医疗。 10退保规则: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11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仅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在保障期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特定药品医疗费用。 12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合同不再重复赔偿。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13 如有未尽事宜请参照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

    2024-07-22

  •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本社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含职业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中国大陆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五)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七)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八)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或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行为等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虽持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以收费票据载明的医疗机构信息为准)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30天以上部分的药品; (十三)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四)肥胖症相关手术、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五)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视同住院的医疗费用; (十六)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病种界定大病的,未进入其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除外); (十七)未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十八)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既往症引起的相关费用;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十九)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二十)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二十一)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获得或使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生的费用;因实施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等产生的费用;因参与药物或疫苗试验而引发的费用; (二十二)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期间; (二十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二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二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二十六)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未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上市的治疗方法或药品药物,上述治疗费用及其产生的后果所继发的费用不属于保障范围; (二十七)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十八)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十九)器官移植供体费用、器官来源费用、低温储藏费用。 以上是除外责任内容摘要,未尽事宜请以适用条款除外责任及释义内容约定为准。

    2024-07-22

  • 重要告知

    本产品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或曾经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下述既往症的,且因下述既往症及其并发症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肿瘤:肿瘤(含恶性肿瘤、良性肿瘤、交界性肿瘤、原位癌)、占位性病变; (2)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 (3)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心脏卒中、慢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衰竭、心脏瓣膜病、心脏瓣膜关闭不全或者狭窄、主动脉夹层、心肌病、肺动脉高压;脑血管疾病(含脑梗死、脑出血)、脑栓塞、脑卒中、脑血栓;高血压病(III期);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重大器官移植、植物人状态、HIV感染、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克罗恩病、罕见病(依国家政府单位公布的罕见病目录为准)、动脉瘤、胰腺炎、骨坏死、脊椎/脊柱疾病。

    2024-07-22

  • 计划五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为50周岁(含)-10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参保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合法公民;被保险人就诊时未经社保结算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2、等待期: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无等待期。 3、既往症除外: 本产品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或曾经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下述既往症,且因下述既往症及其并发症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肿瘤:肿瘤(含恶性肿瘤、良性肿瘤、交界性肿瘤、原位癌)、占位性病变; (2)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 (3)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心脏卒中、慢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衰竭、心脏瓣膜病、心脏瓣膜关闭不全或者狭窄、主动脉夹层、心肌病、肺动脉高压;脑血管疾病(含脑梗死、脑出血)、脑栓塞、脑卒中、脑血栓;高血压病(III期);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重大器官移植、植物人状态、HIV感染、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克罗恩病、罕见病(依国家政府单位公布的罕见病目录为准)、动脉瘤、胰腺炎、骨坏死、脊椎/脊柱疾病。 4、免赔额:本合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2.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2.5万元。 5、赔付比例: 本合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80%比例赔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80%比例赔付。被保险人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保险人不承担上述保险金给付责任。 6、限额: (1)本合同对于单一药品赔付上限为20万元,单一植体或耗材赔付上限为10万元。 (2)本合同对于骨科手术报销上限为2万元。 7、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合同不再重复赔偿。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8、就诊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9、续保:本合同为一年期非续保合同。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仅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在保障期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特定药品医疗费用。 10、投保份数:本产品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次投保无效。 11、本产品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 12、退保: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13、本特别约定未尽事宜以本保险合同使用条款载明为准。

    2024-07-22

  • 计划三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为50周岁(含)-10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参保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合法公民;被保险人就诊时未经社保结算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2、等待期: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无等待期。 3、既往症除外: 本产品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或曾经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下述既往症,且因下述既往症及其并发症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肿瘤:肿瘤(含恶性肿瘤、良性肿瘤、交界性肿瘤、原位癌)、占位性病变; (2)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 (3)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心脏卒中、慢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衰竭、心脏瓣膜病、心脏瓣膜关闭不全或者狭窄、主动脉夹层、心肌病、肺动脉高压;脑血管疾病(含脑梗死、脑出血)、脑栓塞、脑卒中、脑血栓;高血压病(III期);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重大器官移植、植物人状态、HIV感染、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克罗恩病、罕见病(依国家政府单位公布的罕见病目录为准)、动脉瘤、胰腺炎、骨坏死、脊椎/脊柱疾病。 4、免赔额:本合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4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4万元。 5、赔付比例: 本合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80%比例赔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80%比例赔付。被保险人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保险人不承担上述保险金给付责任。 6、限额: (1)本合同对于单一药品赔付上限为20万元,单一植体或耗材赔付上限为10万元。 (2)本合同对于骨科手术报销上限为2万元。 7、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合同不再重复赔偿。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8、就诊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9、续保:本合同为一年期非续保合同。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仅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在保障期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特定药品医疗费用。 10、投保份数:本产品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次投保无效。 11、本产品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 12、退保: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13、本特别约定未尽事宜以本保险合同使用条款载明为准。

    2024-07-22

  • 计划一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为50周岁(含)-10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参保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合法公民;被保险人就诊时未经社保结算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2、等待期: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无等待期。 3、既往症除外: 本产品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或曾经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下述既往症,且因下述既往症及其并发症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肿瘤:肿瘤(含恶性肿瘤、良性肿瘤、交界性肿瘤、原位癌)、占位性病变; (2)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 (3)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心脏卒中、慢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衰竭、心脏瓣膜病、心脏瓣膜关闭不全或者狭窄、主动脉夹层、心肌病、肺动脉高压;脑血管疾病(含脑梗死、脑出血)、脑栓塞、脑卒中、脑血栓;高血压病(III期);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重大器官移植、植物人状态、HIV感染、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克罗恩病、罕见病(依国家政府单位公布的罕见病目录为准)、动脉瘤、胰腺炎、骨坏死、脊椎/脊柱疾病。 4、免赔额:本合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5万元。 5、赔付比例: 本合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50%比例赔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50%比例赔付。被保险人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保险人不承担上述保险金给付责任。 6、限额: (1)本合同对于单一药品赔付上限为20万元,单一植体或耗材赔付上限为10万元。 (2)本合同对于骨科手术报销上限为2万元。 7、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合同不再重复赔偿。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8、就诊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9、续保:本合同为一年期非续保合同。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仅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在保障期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特定药品医疗费用。 10、投保份数:本产品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次投保无效。 11、本产品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 12、退保: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13、本特别约定未尽事宜以本保险合同使用条款载明为准。

    2024-07-22

  • 万户健康保保险介绍

    2021-10-19

  • 移山工程会员服务手册

    欢迎页 感谢您成为健康社区会员,希望本服务能够帮助您获得更好的健康表现,乐享美好生活。 本会员服务计划由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为您提供服务。本会员服务手册将详尽的帮助您了解健康社区会员计划向您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您在本会员计划中享有的权益。 如您有任何关于本服务计划的疑问或建议,可在工作日(8:00-17:30)拨打本项目客户服务电话400-010-1516联系我们。 第一章 万户良方介绍 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户良方,成立于2013年,秉承“千家万户,健康良方”的服务宗旨,致力于高危人群预防医学和大病保障在中国的落地,通过引进国际先进的大病预警技术,已成为中国最权威的预防医学服务商。自2015年以来,在各地政府领导的支持下,在芜湖、太原、都匀等地试点成功,累计为16万人提供风险画像服务,实现大病风险早发现、早治疗,降低其大病发生率;累计为3万慢病老人提供大病补充保障,缓解家庭大病财务压力。 媒体报道 政府支持 第二章 健康社区项目介绍 健康社区项目,是由万户良方发起,利用自主研发的健康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赋能社区运营方为项目开展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的健康服务,如健康档案、大病预警、血管检测、24h视频医生、大病筛查体检,实现社区居民少生病、少花钱、少跑腿的盼望。 一、免费服务 1. 健康小屋 社区里有了健康服务场所,能测血压,还有健康管家一对一服务。 2. 健康教育 提供专业的健康科普、健康教育视频,帮助会员了解健康知识,科学防病,提升居民的健康素养。 3. 健康档案 会员健康情况的数据化展示以及历史健康数据可视化展示,帮助会员简单、清晰了解自身健康的变化趋势,及时作出相应健康计划。 4. 大病预警 通过国际领先的智能引擎为居民进行数字化大病筛查、健康风险画像,为大病高危人群提供大病预警和干预服务,降低大病发生率。 二、付费项目 1. 大病筛查体检 癌症累积发病率已超过30%,50岁以上人群应定期筛查,有效促进癌症早发现、早治疗,可大幅提高5年生存率,并降低花费。本专业套餐依据国内外权威指南制定,可在全国第一大体检连锁美年大健康指定门店使用。 门店列表可扫描下侧二维码查询。 2. 手机视频医生 高年资、全科医师团队,提供7×24小时在线问诊,涵盖200余种常见疾病问诊咨询、全移动化影像及病理阅览,一键呼叫快速应答,提供专业电子病历存储。 3. 三甲专家视频会诊 专家均为大城市三甲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北京专家占80%以上),覆盖所有专科、儿科,不限次数、不限时长。 须有近2个月内的医院诊断及检查报告,且符合疾病转诊要求。每份权益最多3名患者可享。 4. 赠送特定会员老龄保险 破解老年人和慢病人群普遍被保险公司拒保的难题,为严格接受健康管理的特定套餐会员提供保额50万元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责任不限目录,不限医保和非医保项目,因重大疾病在公立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免赔额后报销70%,极简、纯粹。 保障责任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保额 50万元 免赔额 5万元 保险期限 1年 等待期 60天 赔付比例 70% 注: 本保险由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为符合本项目管理条件的会员投保。 本保险由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体保障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条款查询入口详见下方二维码。 三、收费标准 项目 7口之家经典套餐 小家庭套餐 居家医疗套餐 视频医生(儿科、全科,不限次/年) 3家庭 1家庭 1家庭 三甲专家视频会诊(专科、儿科,不限次、不限时/年,限3患者,须符合转诊条件) 3患者     大病筛查体检(含CT等20余项) 3人 2人   赠送老龄大病保险(保额50万元,全项目) 3人 2人   健康档案、大病预警 全家 全家 全家 销售价(元/份/年) 3650 1850 365 四、会员服务流程 (一)加入流程 1.线下加入流程 联系项目开展社区管家申请加入。 2.线上加入流程(自行完成或找管家协助) 会员扫描项目二维码或搜索“万户健康”小程序加入,如购买家庭套餐需联系管家办理服务开通。 (二)服务流程 1. 健康小屋 会员可在项目开展社区的健康小屋,使用设备进行指标监测。 2. 健康档案、大病预警 (1)线下流程 1)会员前往健康小屋或者联系管家进行纸质建档; 2)档案录入系统后2个工作日,系统出具大病风险评估报告,会员在微信端可查阅。 (2)线上流程 会员在微信小程序万户健康中点击健康风险评估,根据问题依次填写,点击提交。2个工作日后,系统出具大病风险评估报告,会员在微信端可查阅。 3. 大病筛查体检 (1)会员完成购买后,会立刻收到体检的卡号和密码; (2)会员使用卡号和密码,点击短信中的链接登录美年大健康体检预约页面在线预约体检时间和体检机构; (3)会员去体检机构体检,体检完成后一周内会收到体检报告通知短信,根据通知短信可获取电子版体检报告(新冠疫情期间体检机构均只提供电子版体检报告)。 4. 手机视频医生 在万户健康微信小程序里呼叫医生。打开微信扫一扫,扫描值班医生二维码即可进入。值班医生二维码可以向管家索取二维码图片和冰箱贴。冰箱贴建议放到家里冰箱上,需要时一扫即可呼叫医生。 5. 三甲专家视频会诊 正常呼叫视频医生,与视频里的全科医生沟通专家会诊需求,全科医生会根据患者的病情整理患者病历,请提前准备好所有病历相关资料方便手机拍照上传。 不能指定专家,须由全科医生根据患者情况转诊给适合的专家。专家库内专家均为全国三甲医院(北京专家占80%以上)副主任以上医师组成,单次会诊费市场价为800-3500元。 无需再付费,预约须有近2个月内的医院诊断及检查报告,且符合疾病转诊要求(由全科或儿科视频医生确认是其不能处置的疑难复杂病例)。 6. 赠送特定会员老龄保险 (1)会员线下签署《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声明书》后,即登记成功,上月25日后至本月25日期间登记完成的会员,保险将于下月1日生效;本月25日后至下月25日期间登记完成的会员,保险将于下下月1日生效,保险生效后,会员将收到保险生效通知短信; (2)保险查询 1)会员关注微信服务号“大家保险”,并注册; 2)点击自助投保拦中的保单查询,输入身份证号进行查询保单信息和个人凭证; (3)申请理赔 1)可通过微信服务号“大家保险”在线提交理赔申请,如需帮助可拨打万户良方客服电话400-010-1516或大家保险客服电话95569进行理赔服务咨询。 2)会员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的理赔材料; 3)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进行核验,得出理赔结论,并告知会员。 (三)退出服务 (1)退出流程 1)会员拨打万户良方客户服务电话400-010-1516提出退出服务; 2)万户良方客服协助会员操作退出流程和退费核算; 3)会员收到退出服务短信和服务退费。 (2)退费原则 1)手机视频医生:退还会员未使用时间段的费用,具体原则为以每月50元的价格计算,总金额扣除会员已使用时间段(自视频医生购买日至退出日,不足一月按整月计)所产生的费用。 2)套餐为服务类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2021-09-22

  • 大家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2021-08-25

  • 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尊敬的用户: 欢迎使用由北京移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山科技)运营的万户健康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万户健康,又称“本平台”)。 重要须知: 用户(下文又称“您”)必须完全同意本协议,才能够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当用户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登录信息、阅读并勾选同意本协议,点击“登录”或者以其他任何明示方式表示接受本协议,或以任何方式实际使用本平台服务的,均视为用户已阅读并同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即在用户与移山科技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成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果用户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移山科技的解释,请不要注册和使用本平台提供的任何服务。 用户应当确保用户使用本平台服务时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用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户需要在监护人的监护参与下方能注册并使用本平台。如用户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用户应当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用户使用本平台服务前,敬请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中各条款,包括免除或者限制移山科技责任的免责条款及对用户的权利限制的条款,该等条款将以加粗字体或其他醒目形式提示用户注意。您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除非您接受本协议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本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 移山科技再次特别提醒用户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一、本协议范围 1.1 本协议包括《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正文以及本平台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通知、公告等(统称“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平台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和/或各类规则,如有任何变更,将以本平台公示的方式公告,而不再单独通知用户。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发布自动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如用户继续使用本平台,则视为用户对修改后的协议和规则的同意和遵守。 1.2 如用户订购或使用本平台的某一具体产品或服务,请仔细阅读、充分理解该具体产品/服务对应的协议(简称“具体产品/服务协议”),并确认接受其约束。用户应当根据具体产品/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和条件,履行按时付款、接受健康服务管理等义务。如用户不同意具体产品/服务协议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将不能订购或使用相应的产品/服务。 1.3 对于本协议正文未约定的事项,应当以前述规则、具体产品/服务协议为准;本协议与该等规则、具体产品/服务协议就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的,以该等规则、具体产品/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二、用户资格 2.1 用户应当确保其使用本平台服务时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用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户需要在监护人的监护参与下方能注册并使用本平台。如用户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用户应当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且移山科技有权注销用户的账号。 2.2 用户使用本平台服务时必须注册一个本平台账号,并遵守本协议约定。用户必须确保其用以注册账号的信息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2.3 用户按照登录页面提示提供手机号码、通过手机短信验证,并阅读和勾选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登录程序后,即完成注册程序,方有权使用本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注册过程需要用户本人的手机号码进行注册、验证及登录。 2.4 用户注册本平台账号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 三、本平台的服务 3.1 本平台上的具体服务内容以本平台实际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为准。 3.2 本平台上的具体健康产品和服务,由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合称“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提供,用户有权自主选择订购和使用。用户只有在同意并接受相应的具体产品/服务协议后,方可使用所选择的产品/服务,如用户不同意具体产品/服务协议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将不能订购或使用相应的产品/服务。 3.3 用户订购、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具体健康产品和服务应当满足相应的要求、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与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签订相应的协议。 3.4 用户同意,本平台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本平台的服务内容功能模块等随时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升级、转移、暂停、终止的权利;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及/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的调整而暂缓提供的权利。本平台进一步保留开发新的服务、模块、功能或其他服务等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服务、模块、功能的提供,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 3.5 如本平台对服务进行变更的,将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在本平台以公告方式予以公布,而不再单独通知用户。用户在公告之日起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或者终止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如用户不同意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服务;如用户继续使用服务,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接受修改后的内容,并对该等变更不持异议且同意遵守。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用户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本平台发布的相关规则,利用本平台进行信息搜索、个人健康数据记录。 4.2 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统称“账户”)是用户登录及使用本平台的唯一权证。任何通过用户账户进行的行为都将被视为用户本人的行为,对用户有约束力,并由用户承担该账户进行的全部行为的法律责任。该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操作:向本平台提交信息、材料、确认和同意本平台相关协议和规则、使用服务以及进行费用结算等事项。 4.3 当您使用完毕后,应安全退出。用户应当注意账户信息的妥善保管和保密。因您原因造成的账户被盗、密码丢失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密码遗失或用户账户被盗时,用户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挂失。若用户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户的行为或任何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知移山科技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4.4 用户的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借用、赠与或继承。法律另有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损失和责任。 4.5 您需要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连接互联网后才能使用本平台,所产生的网络连接费、手机流量费等费用由您承担。 4.6 用户有义务确保向本平台提供的任何资料、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等。同时,用户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 4.7 用户同意接收来自本平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信息、交易信息等。本平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广告业务。您同意,对本平台中出现的广告,您应审慎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您应对因该广告而实施的行为负责。 4.8 未经本平台书面允许,用户不得将本平台资料以及在交易平台上所展示的任何信息以复制、修改、翻译等形式制作衍生作品、分发、传播、公开展示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4.9 您使用本平台时应当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平台公布的线上规则的相关规定。用户不得通过本平台发布、传输或存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任何信息内容,且不得为他人发布、传输或存储该类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如果您违反本条约定,移山科技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技术手段删除、屏蔽相关内容或断开链接等。同时,移山科技有权视用户的行为性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限制、中止、冻结或终止您对账号的使用,追究您的法律责任、配合相关国家机关对您的账号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五、 本平台的权利和义务 5.1 本平台有义务在现有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努力确保整个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保证用户网上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用户操作不当、或用户通过非本平台授权的方式使用服务,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对服务的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性等造成影响的,本平台不对该等情形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本协议所称之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水灾、火灾、雷击或地震、罢工、暴动、法定疾病、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政府行为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客观情况。 5.2本平台有义务对用户在注册使用本平台网上交易平台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及时作出回复。 5.3 用户理解并认可,本平台有权对用户的注册资料进行查阅,对本平台自行判断可能存在任何问题的注册资料,本平台有权发出通知询问用户并要求用户做出解释、改正,或要求用户补充提交、及时更新信息及资料。移山科技可能会就某些服务要求用户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资料。用户理解并认可,本平台仅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用户提交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形式查核,不代表本网站有义务或有专业能力确认用户使用服务时不会对第三方构成侵权、违约等。用户应当对提交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本平台发现用户的信息和资料造假、不完整或失效的,有权直接作出屏蔽、删除等处理,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用户违约责任。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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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协议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国北京市。因本协议所引起的用户与移山科技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用户在此完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用户所在地,即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联系方式 如果您对本协议或本平台的服务有意见或建议,可与移山科技联系,我们会给予您必要的帮助。移山科技的联系方式是: 400-010-1516 (周一至周五 8:30-18:00) 本协议最近更新日期:2021年8月1日

    2021-08-02

  • 万户健康服务平台隐私政策

    隐私权是每个人的重要权利,由北京移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我们”或“移山科技”)运营的万户健康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万户健康,又称“本平台”)非常重视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在使用本平台服务前,请您(又称“用户”)务必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万户健康服务平台隐私政策》(下称“本隐私政策”、“本政策”)。我们希望通过本隐私政策向您说明我们在您使用本平台的产品与服务时如何收集、使用、保存、共享和转让您的个人信息。 最近更新日期: 2021年 8月1 日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电 话:400-010-1516 (周一至周五 8:30-18:00) 【特别提示】 为了更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请在使用本平台的产品与服务前,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本政策。对于可能免除或者限制移山科技责任的免责条款及对用户的权利限制的条款,我们已采用粗体特别提示,希望您在阅读浏览时特别关注。对于我们所收集的您的敏感信息,我们亦用粗体和下划线的方式突出提示。一旦您开始使用本平台服务,将被视为对隐私政策的接受和认可。如果您对本隐私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本隐私政策载明的方式询问,我们将向您解释本隐私政策内容。如您不同意本隐私政策或其中任何条款,您可以选择停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或注销本平台,同时本平台将无法再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目 录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二、我们如何使用Cookie技术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四、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五、我们如何保护和保存您的个人信息 六、您的权利 七、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 八、本政策如何更新 九、如何联系我们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系统账号、邮箱地址、个人用药处方信息、个人健康相关信息等。 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行待遇等的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证件信息(如,身份证号、医保号)、银行账号、位置信息、交易信息等。本政策中涉及的个人敏感信息,将采用下划线突出显示。 我们仅会出于本政策以下目的,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一)您须授权我们收集和使用您个人信息的情形 1、获取本平台的产品与服务所需的功能 (1)注册成为本平台用户 您注册成为本平台用户时,您需要至少向我们提供您本人的手机号码,我们将通过发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来验证您的身份是否有效。您可以补充您身份证信息、本人手机号码、居住地信息等,这些信息均属于您的“账户信息”。您补充的账户信息将有助于我们为您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推荐和更优的用户体验,如果您不提供这些补充信息,可能会影响您使用部分基本功能。 (2)个人日常健康及用药处方信息 本平台上的具体健康产品和服务,由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合称“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提供。为了向您提供全面的健康管理服务,我们可能会需要您上传您的健康数据(个人健康数据、家庭遗传病史、日常的饮食、近期就诊记录体检报告、慢病服药情况以及购买慢性病药品的处方信息等)以及实名信息(包括您的身份证号码、载明您身份证明证件的号码、您本人的姓名、电话号码),您同意我们将该等信息共享给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如果您需要提供寄送服务,您还需要提供地址、收件人姓名以及电话,您同意我们将该等信息共享给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 (3)支付功能 您可以通过本平台完成开放的购买订单,您可以选择移山科技的关联方或与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通道,以下称“支付机构”)所提供的支付服务,此时可能需要您提供银行卡卡号、有效期、银行预留手机号、持卡人姓名、持卡人身份证件、卡验证码信息,支付功能本身并不收集您的个人信息,但我们需要将您的订单号与交易金额信息与这些支付机构共享以实现其确认您的支付指令并完成支付,您同意我们将该等信息共享给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以完成您和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之间的交易。 本隐私政策中,我们的关联方是指我们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中介或协议安排)控制的公司、机构或组织,或控制我们的任何个人、机构或组织,或与我们共同受同一方控制的任何公司、机构或组织。一方“控制”另一方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被控制方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4)交付产品与服务功能 我们会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与您确认您购买的产品与服务的相关信息,并由实际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向您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您知晓并确认移山科技及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会在上述环节内使用您的订单信息,以保证能向您及时交付相关产品与服务。 (5)客服与售后功能 当您需要我们或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提供与您订单信息相关的客服与售后服务时,我们或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将会查询您的相关信息。您同意我们或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的电话客服和售后服务会使用您的账号信息和订单信息来对您进行身份核验。 (6)改进我们的产品与服务所必须的功能 为了提升用户体验和服务品质,我们可能会收集您的健康数据、订单信息、浏览信息进行汇集和数据分析,以便为您提供个性化服务及改进服务质量。对于从您的各种设备上收集到的个人健康数据、家庭遗传病史、日常的饮食、近期就诊记录体检报告、慢病服药情况以及购买慢性病药品的处方信息等,您同意我们或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会将它们进行关联,以便我们或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能在这些设备上为您提供高效一致的服务。 2、提供安全保障所必须的功能 为提高您使用我们以及我们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时系统的安全性,更准确地预防钓鱼网站或APP欺诈、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以及保护账户安全,我们也会收集您的设备信息(包括终端设备操作系统、位置等)对于本平台系统问题进行分析、统计流量并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记录、审计、分析、处置措施。 3、需另行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当我们要将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其它用途时,会事先征求您的同意。当我们要将基于特定目的收集而来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时,会事先征求您的同意。 (二)您可选择是否授权我们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的情形 我们可能需要您在您的设备中向我们开启您的地理位置(位置信息)来判断您所处的地点,自动为您推荐您所在区域可以购买的产品与服务,您同意我们或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如您拒绝做出该授权,我们将无法向您推荐您所在区域的相关产品与服务,但不影响您使用本平台的其他服务。 (三)我们从第三方获得您个人信息 您同意我们或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在您的授权同意范围内从第三方(我们的合作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电商平台、保险公司等)处收集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会将依据与第三方的约定并对个人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使用您的这些个人信息,同时请您详细阅读该第三方的隐私政策及用户协议。如您拒绝第三方在提供服务时收集、使用或者传递您的个人信息,将可能导致您无法使用对应的健康产品与服务。 (四)您个人信息使用的规则 1、我们会根据本隐私政策的约定并为实现我们的产品与服务功能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当我们要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其它用途时,会通过事先征求您的授权同意。 2、您同意,在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后,在我们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后,我们或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有权对去标识化处理后的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予以商业化的利用。 3、我们会对我们的产品与服务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可能会与公众或第三方共享这些统计信息,以展示我们的产品与服务的整体使用趋势。但这些统计信息不包含您的任何个人信息。 4、如果我们发生合并、收购或破产清算可能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时,我们会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本政策的约束。 二、我们如何使用Cookie技术 为确保网站或移动端产品正常运转,我们会在您的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储存名为Cookie的小数据文件。Cookie通常包含标识符、站点名称以及一些号码和字符。借助于Cookie,网站或APP能够储存您的偏好等数据。我们不会将Cookie用于本政策所述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您可根据自己的偏好管理或删除Cookie。您可以清除计算机上保存的所有Cookie,大部分网络浏览器都设有阻止Cookie的功能。但如果您这么做,则需要在每一次访问本平台时更改用户设置。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一)共享 1、我们可能会向合作伙伴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及其合作伙伴)共享您的健康数据、身份信息以及位置信息,以保障为您提供的产品与服务顺利完成。但我们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我们的合作伙伴无权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前述合作伙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为了向您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所需的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这些供应商可能根据需要使用您的联系方式与您联系,以完成服务。 (2)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当您预订订单、申请退款、购买服务时,我们会与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共享特定的订单信息,当我们认为用于欺诈检测和预防目的实属必要时,我们将进一步和相关金融机构共享其他必要信息,如IP地址、银行账号等。 (3)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本平台上的具体健康产品和服务,由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合称“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提供。为了向您提供全面的健康管理服务,我们将向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各业务功能下涉及向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提供用户信息的情况,请见本隐私政策第一条。 如果您拒绝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提供服务时收集为提供服务所必须的个人信息,将可能导致您无法使用本平台通过该合作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2、除上述第1种情况外,我们不会与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您的明确授权或同意: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2)在法定情形下的共享: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诉讼/仲裁、政府的强制命令、监管要求而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3)在法律要求或允许的范围内,为了保护您或社会公众的利益、财产或安全免遭损害而有必要提供您的个人信息给第三方(含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行业组织); (4)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您和其他个人的重大合法权益而需要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5)您自行公开的或者我们能从其他合法公开渠道获取到您的个人信息。 (二)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除非发生下列情况: (1)事先获得您的明确同意; (2)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法律程序要求、诉讼/仲裁、政府的强制命令、监管要求所必须要求提供的; (3)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您和其他个人的重大合法权益而需要转让您的个人信息; (4)您自行公开的或者我们能从其他合法公开渠道获取到您的个人信息。 如果发生合并、收购或破产清算,将可能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此种情况下我们会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本政策的约束。如果本政策中约定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方式发生任何改变,该公司、组织将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 (三)公开披露 除非获取您的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基于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您和其他个人的重大合法权益,我们可能会向有权机关或公众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但我们保证,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我们会要求披露请求方必须出具与之相应的有效法律文件,并对被披露的信息采取符合法律和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我们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对于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而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公开披露此信息。 如果我们发现自身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则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五、我们如何保护和保存您的个人信息 (一)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1、我们对用户信息的保护 (1)我们已使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信息。例如,在您的浏览器与“服务”之间交换数据(如信用卡信息)时受 SSL 加密保护;我们同时对本平台提供 https 安全浏览方式;我们会使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我们会使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我们会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个人信息;以及我们会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2)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未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我们只会在达成本政策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除非需要延长保留期或受到法律的允许。 (3)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而且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及与其他用户的交流方式并未加密,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通过此类方式发送个人信息。请使用复杂密码,协助我们保证您的账号安全。 (4)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我们将尽力确保或担保您发送给我们的任何信息的安全性。 (5)在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 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2、用户对信息的保管 尽管有前述安全措施,但请您妥善保管您的账号、密码及其他信息,避免您的信息泄露。如果您发现您的账号、密码或其他信息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使用异常的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二)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1、我们仅在本政策所述目的所必需期间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时限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在所必需期间、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时限届满后,我们会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我们终止服务或运营,我们会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您通知,并在终止服务或运营后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六、您的权利 (一)查询 您可以通过本平台查询、管理您向我们提交的信息。 (二)变更 您应当确保向我们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准确无误。如果您发现我们对您的信息收集、存储有错误,您可以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要求我们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三)删除 若您发现我们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隐私政策约定收集和使用您的信息,您可以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联系我们对相关信息进行删除。 (四)改变或撤回授权同意 本平台的每个基本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对于为了实现扩展业务功能之目的而收集的信息,您可以改变或撤回您的授权同意。您可以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对您的授权进行管理。当您撤回同意后,我们将不再处理相应的信息。但您撤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信息处理活动。 (五)注销账户 您可以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方式要求注销账户。在您注销账户之后,我们将停止为您提供产品或服务,并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或对其进行匿名化处理。 (六)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为保障安全,您申请查询、变更、删除您的信息或注销账户时,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 我们将在十五天内作出答复。如您不满意,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投诉:通过电子邮件vipservice@wanhuhealth.com 提交您的投诉。 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授权(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将无法相应您的请求: 1.与个人信息控制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直接相关的; 5.个人信息控制者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6.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声明、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7.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将导致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8.涉及商业秘密的。 七、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 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中国境内。 八、本政策如何更新 1、我们的隐私政策可能变更。但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依据本隐私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当本政策发生变更时,我们会在本平台提前以公告、弹窗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向您展示变更后的政策。未经您同意,我们不会限制您按照政策所应享有的相关权利。 2、对于重大变更,我们还会提供更为显著的通知(我们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或在浏览页面做特别提示等方式,说明隐私政策的具体变更内容)。 本政策所指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我们的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如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等; (2)我们在所有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如业务调整、破产并购等引起的所有者变更等; (3)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 (4)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5)我们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化时; (6)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时。 3、请您注意,只有在获取您的同意后,我们才会按照更新后的政策收集、使用、处理和储存您的个人信息。 九、如何联系我们 如您对本隐私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电话:400-010-1516 (周一——周五 8:30-18:00)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还可以向网信、公安及市场监督等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2021-08-02

  • 保障方案

    被保险人 年龄 50-100周岁 保障内容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保额 20万元人/年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 医疗保险金 保额 10万元人/年 保险期间 1年 等待期 90天 免赔额 5万元/年 报销比例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经过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且符合当地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甲、乙类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扣除免赔额后按照70%的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经过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前述住院治疗后,在医院接受本次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时的甲、乙类需个人自付的、必需且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70%的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属于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且两项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 二、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经过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所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满足规定条件的特定药品(指定药品目录内药品)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后按照70%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

    2021-04-16

  • 万户健康数字化智能会员健康管理引擎

    万户健康数字化智能会员健康管理引擎是基于中国人群健康大数据模型,参考发达国家医疗健康管理系统而开发的数字化管理体系,通过对会员整体健康现状的分析,在慢性重大疾病的发生进展、医疗支出费用、不合理医疗使用情况等维度进行风险预测,以量化指标全面精准的展现用户的未来健康情况,进而为会员量身打造涵盖在生活方式干预、健康教育、慢病咨询、精准体检和合理有效医疗保健服务推荐等多方面的全程健康管理方案,从而降低大病发生率,早发现、早治疗,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电子健康档案:会员在万户健康的基础信息、健康状况、生活方式、治疗情况等信息,以及风险评估结果、健康指导、健康任务完成情况、与健康管家的互动情况都会进行实时记录,从而形成动态的连续性的量化数据,使健康状况有数可查有据可依,一目了然。 智能引擎风险评估:智能引擎是指美国团队开发的万户健康数字化智能决策支持系统。输入会员基础信息、健康状况、生活方式、治疗情况等数据,智能引擎自动开始评估,输出会员的健康风险。 健康风险评估报告:根据智能引擎评估结果、健康管理指南形成个性化会员风险评估报告,包含会员的风险结果、风险因素、干预建议。 健康改善目标: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及健康风险因素确定的会员的行为改善目标。 健康管理干预建议:根据会员风险评估结果及健康风险因素,确定的会员阶段性的干预建议,包括不良生活方式改善、体检项目、健康教育、用药管理等。 健康任务:根据会员健康改善目标干预建议,系统自动生成健康任务,自动发送给会员,会员予以完成。 健康管理师评估:健康管理师定期不定期的查看用户健康任务的完成情况,并根据会员的完成情况给与相应的指导和评论,并根据会员的健康情况进行干预建议和健康任务的调整。

    2021-04-15

  • 万户健康会员服务协议

    万户健康会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 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 (“万户良方”)与您就相关会员服务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契约,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约定了万户良方为会员提供的万户健康会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计划”)会员服务内容及您的权利和义务,您应当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对于可能影响您享受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加粗标识,以提示您仔细阅读。 ● 万户良方在此善意的提醒您,本协议中与您的权益(可能)存在重大关系的条款(包括相关权益条款、免除责任条款、限制您权利的条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等),已采用加粗字体来特别提醒您,请您留意重点查阅。您应当在确认充分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明确理解了该等加粗字体条款的前提下使用万户良方会员服务;如果您认为前述加粗字体条款可能会导致您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利益受损,您应当再次对前述加粗字体条款进行阅读,并确保您已同意前述加粗字体条款的有效性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 ● 本协议构成您获取和使用会员服务之必要前提条件,您购买和使用会员服务前应当仔细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一内容,您应立即停止下一步操作。您通过“万户健康”微信服务号(以下简称“本服务计划平台”)的点击“首页”进入网络页面点击“立即购买”并缴纳会员服务费,即视为您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并自愿与万户良方订立本协议购买万户健康会员服务。 ● 您确认,在您签订本协议并实际使用会员服务时,您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您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则您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且万户良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 如您在同意订立本协议之前,对本协议内容存在疑虑或异议,请您在工作时间联系万户良方(客服电话 400-010-1516 ,工作时间8:30—17:30),以便万户良方为您进行解释和说明,帮助您充分理解并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本协议。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有效期届满后万户良方将通知您调整后的服务内容和会员服务费标准,双方当另行订立新的服务协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保障服务内容均由会员本人享有,会员的指定均由您在本服务计划平台购买会员服务时通过填写会员信息指定,被指定对象只能是您本人或您的直系亲属,会员须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会员资格,否则万户良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会员资格一旦指定将不得变更或转让。 如果被指定的会员不是你本人,则您应当确认和保证: (1)在签订本协议前,您已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会员服务内容告知会员本人,您和会员本人均理解和同意万户良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会员服务,需会员本人提供相应配合。对本协议约定需会员配合的内容,您有义务促使会员本人提供相关配合,否则万户良方将不能向该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2)万户良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需会员本人向万户良方签订和出具相关法律文件,例如《委托授权及声明书》《万户健康会员保障授权书》、《健康问询书》、《万户健康会员服务公约》等,以确认会员本人同意万户良方向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意接受本服务计划项下的约束。您应当向万户良方提供该等文件,并确保会员本人充分理解和同意该等文件的内容、确保该等文件均为会员的真实意思表示。 您已阅读、知晓并确认本协议下列条款内容: 一 会员资格 本服务计划适用于【50】-【100】周岁,愿意配合万户良方的健康管理,有意愿降低个人大病风险的会员。其中, 本计划中的“会员健康保险服务”,需要加入者 1、满足保险公司承保要求,且 2、未从事高风险性职业,《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高风险职业分类表》中所列高风险职业,且 3、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保险。 如本“会员健康保险服务”生效前会员已患有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疾病,则不论是否已披露其患病情况,该会员均不享有本计划中的“会员健康保险服务”和其相关权益。 二 本协议保障内容 作为会员,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有权享受由万户良方或万户良方委托的专业第三方提供的以下服务: I 健康管理服务:万户良方将为会员建立长期个人健康档案,对会员本人的日常健康指标进行系统性监测,并以此为基础对会员本人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需求进行评估,制定健康管理计划,通过个性化、连续性的健康随访和手机端线上交互,为会员本人提供专属健康管理服务,减少健康危险因素。您同意,万户良方提供本项服务的前提是,会员本人需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配合。您应当确保会员本人明确理解,万户良方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不能替代医学治疗。 II 定制体检管理服务:万户良方将通过大病风险评估为会员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体检检查项目。会员的体检检查项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不可进行变更。会员有权通过万户良方指定的第三方体检机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享有一次体检服务,体检项目为万户良方制定的个性化体检检查项目。会员应当通过本服务计划平台在万户良方指定的体检机构范围内或自行向指定体检机构进行预约。会员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完成体检,超出期限则视为您自动放弃该项权益。 您同意,万户良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前提是: 会员本人需按照本协议约定如实告知会员本人的生活饮食习惯、家族病史、既往疾病等相关健康信息,且 会员同意前往万户良方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个性化体检检查项目的体检,且 您同意且确保会员本人同意,万户良方有权从体检机构获取会员本人的体检报告,用作会员的大病风险筛查,且万户良方有权向本协议项下会员健康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提供会员的体检报告;且 如您自行提供会员体检报告的,您同意且应当确保会员本人同意,万户良方有权使用该体检报告进行会员的健康管理服务,且万户良方有权向本协议项下会员健康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提供会员的体检报告;且 您同意且确保会员本人同意接受《体检管理服务内容》的约束;且 本项服务旨在帮助会员了解个人大病风险,并不能作为医疗诊断结果。体检报告只为受检者提供检查结果的客观描述和合理的健康隐患的提示,不对疾病进行确诊和治疗。 III 会员健康保险服务:万户良方将作为投保人,向万户良方严选的保险公司为会员购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提供多层次的保障,主要内容为:保险期间,在会员配合万户良方健康管理服务以减少健康风险、降低发病率前提下, 会员因患保险合同约定疾病并在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的比例向会员赔付,从而降低本人的实际治疗费用。健康保险服务保障内容可通过《保障详情》进行了解。如果本会员健康保险服务生效前会员本人已患有恶性肿瘤、艾滋病、瘫痪、精神类疾病、先天性疾病及《健康问询》中约定疾病或从事高风险职业或未加入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险的,会员本人不享有本健康保险服务,不论是否已向万户良方披露患病情况。本会员健康保险服务内容将以万户良方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会员签订的《委托授权及声明书》、《万户健康会员保障授权书》、《健康问询》、《保险条款》为准。 您同意,万户良方提供本会员健康保险服务的前提是: 会员本人有效签订《委托授权及声明书》、《万户健康会员保障授权书》,详细阅读理解《保险条款》;且 会员通过签订《健康问询书》如实向万户良方披露其健康情况,并按照保险公司和万户良方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和签订必要的法律文件;且 本会员健康保险服务在万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会员有效签订并向万户良方提供了《委托授权及声明书》、《万户健康会员保障授权书》、《健康问询书》以及保险公司要求签订的其他法律文件后生效。 保险公司对会员的保险责任可能随保险公司核保结果而变化,应以保险单为准。 IV 恶性肿瘤特药药品福利服务: 会员有权享有本恶性肿瘤特药药品福利,期限为自会员首次确诊癌症之日起,不超过五年。会员恶性 肿瘤特药药品费用,须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先行赔付。 会员健康保险服务中,会员作为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下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生效 后,如果会员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出现《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在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目录内恶性肿瘤指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赔付条件并已获得赔付的前提下,会员通过公众号、400客服电话或线下服务网络提出购药申请并经万户良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审核适应症、用法、用量(以药品的产品说明书为准)和耐药性后,会员在指定药店(《恶性肿瘤特药指定药店》)购买药品目录内(《恶性肿瘤指定药品清单》)癌症自费药,可获得药品福利折扣,即会员持处方在指定药店购买目录内药品只需要支付药品原价格的30%,但每次处方计量不超过1个月,药品价格剩余的70%为本福利服务提供的恶性肿瘤特药福利。每个会员每年获得的药品目录内的恶性肿瘤特药在指定药店购药福利折扣总额不超过10万元。如会员未提交购药申请或购药申请未经审核批准的,万户良方有权拒绝提供恶性肿瘤特药药品福利。 目录内药品覆盖超过10余种高发癌症靶向药、免疫调节及化疗辅助用药。万户良方有权每年对目录药品进行更新,药品目录和指定药店将于每年1月1日于万户良方网站(www.wanhuhealth.com)或微信“万户健康”服务号中进行公示,本合同所列指定药品清单2021年12月31日前有效。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1、对于保险责任期间内的恶性肿瘤指定药品费用:会员须先在会员健康保险服务中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内申请赔付,会员未获得保险赔付的,该会员不能获得本恶性肿瘤特药药品福利服务。恶性肿瘤指定药品费用保障赔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后,在本恶性肿瘤特药药品福利服务期限内,会员继续按照上述约定享有后续治疗用药的折扣福利。 2、保险责任因保险责任期限届满或赔付的金额超过保险金额而终止的,保险责任终止后的后续治疗,在本恶性肿瘤特药药品福利服务期限内,会员继续按照上述约定享有目录范围内的治疗用药折扣福利。 V:手机视频医生服务:会员有权享有本视频医生服务,以进行日常的慢性病自我管理和一般疾病咨询。万户良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向会员提供7*24小时医生咨询服务,会员可视频咨询医生,无需排队挂号即享有医生服务,节约看病时间及花费。 本手机视频医生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条款和条件将以附《视频医生服务内容》的约定为准。您同意,享有本手机视频医生服务的前提是:您同意且确保会员本人同意接受《视频医生服务内容》的约束。 您应当确保会员本人明确理解,本会员计划中的手机视频医生服务由万户良方为会员定制,通过取得诊疗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该咨询服务并非诊疗服务,万户良方不提诊疗服务,且此项服务不能替代医学治疗。 VI在线科普视频课堂服务:会员有权参加提供由专业机构制作的慢性疾病医学科普视频在线课堂,以帮助会员了解疾病基础知识、日常疾病自我管理等内容,加强慢性病的管理和改善。 三 会员费的退还及本协议的撤销 您应当就会员享有本服务计划项下服务缴纳会员费。本服务计划的会员费用已在本服务计划平台中、在您点击“立即购买”前显示。 本服务计划设有购买犹豫期,自您缴费成功后48小时内可通过本服务计划平台撤销本协议并申请退款,我们将您提出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额退款工作。退款将原路返还到您购买支付时账户。但超过犹豫期的,已收取的会员费将不予退还,并不会因为您未使用某项权益发生退费。 如在会员健康保险服务的等待期(即健康保险服务保险单生效90天内)确诊《保障详情》中的重大疾病或体检明确重大疾病风险,会员可以选择(1)会员可在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拨打客服电话要求退出本项目,在此情况下,退还本会员服务中健康保险服务的保费.超出期限未进行申请的,视为自愿选择留在本项目但不享受会员健康保险服务权益,且会员费用将不予以退还或减免;或者(2)选择留在本项目,继续享有其他健康管理服务,但在此情况下会员不再享有会员健康保险服务权益,且会员费用将不予以退还或减免。 四 免责声明: 如您或会员未按照本协议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造成健康评估失实或保险公司拒保、拒赔事件发生的,万户良方不承担责任。 五 其他约定: 您应当同意且确保会员同意接受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积极配合万户良方在本服务计划项下对会员健康状况的监测、跟踪等健康管理工作. 您应当同意且确保会员本人在本协议签署时已明确了解本协议中约定的健康管理要求、保障责任等重要内容,自愿签署《万户健康会员服务公约》,并承诺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真实准确您和会员的个人信息,不隐瞒会员本人真实健康状况,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影响健康管理服务和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 万户良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会员未按照本服务计划要求提供配合义务的,视为您和会员自动放弃本服务计划。 您应当同意且确保会员已知悉、理解并同意:为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万户良方有权自行或通过其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保险公司和体检机构等)收集、保存和使用您和会员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信息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军官证、会员医保卡信息等等)信息、会员本人疾病情况、会员本人诊疗资料、会员本人体检报告、电话,并同意将上述个人信息上传到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健康管理服务平台。 您应当同意且确保会员同意并授权万户良方为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之目的使用上述个人信息,并且理解:如果不提供上述个人信息,则万户良方将无法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万户良方承诺,在收集上述个人信息后,将对该等个人信息进行妥善保存并予以保密。除非经信息主体在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同意的情况下,万户良方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该等的个人信息。您应当同意且确保会员同意,万户良方有权将通过技术手段对该等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去标识化处理后的信息将无法识别主体。您应当了解并同意且应当确保会员同意了解并同意,在此情况下,去标识化的信息已不再属本人的个人信息,万户良方有权将已经去标识化的信息用于本协议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对已经去标识化的信息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并予以商业化或非商业化的利用。 为便于您或会员获知与本协议会员服务相关的信息,您应当同意且确保会员同意万户良方授权通过网页公示、页面提示、弹窗、消息通知、您预留的联系方式(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通知,该通知自发送之时视为已成功送达您或会员。如多种通知方式并存的,则送达时间以上述方式中最早发送之时为准。 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涵义,不能作为本协议涵义解释的依据。 六 法律的适用和管辖 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本协议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 如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等发生任何争议的,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万户良方有权对本协议进行解释。 本协议自您阅读本服务协议并点击“立即购买”并缴纳会员服务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2021-04-15

  • 平台注册服务协议

    尊敬的用户,欢迎阅读本协议: 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户良方)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运营万户Health服务平台(下称:“本平台”)并提供服务。您(下文又称“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本协议,才能够享受本平台提供的服务。当用户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登录信息、阅读并勾选同意本协议,点击“登录”或者以其他任何明示方式表示接受本协议的,均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即在您与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成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释,请不要注册和使用本平台提供的任何服务。 重要须知:万户良方在此特别提醒用户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用户服务协议》。 --- 用户应认真阅读本《注册服务协议》 (下称本协议)中各条款, 包括免除或者限制万户良方责任的免责条款及对用户的权利限制的条款。请您审阅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未成年人应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审阅)。除非您接受本协议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本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您的使用行为将视为对本协议的接受,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 一、定义 在本协议中所使用的下列词语,除非另有定义,应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平台”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均指万户健康服务平台。 1.2 “用户”指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同意遵守本平台各种规则、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并使用本平台的个人。 1.3 “会员”是指在本平台的注册用户。 1.4 “万户良方”是指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二、用户资格 2.1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才能申请成为本平台用户,并使用本平台的服务。 2.1.1 年满十八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1.2 未满十八岁,但监护人(包括但不仅限于父母)予以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2.2 用户使用本平台服务时必须注册一个本平台账号,并遵守《用户服务协议》。用户必须确保其用以注册账号的信息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2.3 您按照登录页面提示提供手机号码、通过手机短信验证,并阅读和勾选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登录程序后,即完成注册程序,方有权使用本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注册过程需要用户本人的手机号码进行注册、验证及登录。 2.4 用户注册本平台账号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 三、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3.1 用户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本平台发布的相关规则,利用本平台进行信息搜索、个人健康数据记录。 3.2 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统称“账户”)是用户登录及使用本平台的唯一权证。任何通过用户账户进行的行为都将被视为用户本人的行为,对用户有约束力,并由用户承担该账户进行的全部行为的法律责任。该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操作:向本平台提交信息、材料、确认和同意本平台相关协议和规则、使用服务以及进行费用结算等事项。 3.3 当您使用完毕后,应安全退出。用户应当注意账户信息的妥善保管和保密。因您原因造成的账户被盗、密码丢失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密码遗失或用户账户被盗时,用户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挂失。若用户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户的行为或任何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知万户良方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4 用户的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借用、赠与或继承。法律另有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损失和责任。 3.5 您需要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连接互联网后才能使用本平台,所产生的网络连接费、手机流量费等费用由您承担。 3.6 用户有义务确保向本平台提供的任何资料、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等。同时,用户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 3.7 用户同意接收来自本平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信息、交易信息等。本平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广告业务。您同意,对本平台中出现的广告,您应审慎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您应对因该广告而实施的行为负责。 3.8 未经本平台书面允许,用户不得将本平台资料以及在交易平台上所展示的任何信息以复制、修改、翻译等形式制作衍生作品、分发、传播、公开展示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3.9 您使用本平台时应当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平台公布的线上规则的相关规定。用户不得通过本平台发布、传输或存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任何信息内容,且不得为他人发布、传输或存储该类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如果您违反本条约定,万户良方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技术手段删除、屏蔽相关内容或断开链接等。同时,万户良方有权视用户的行为性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限制、中止、冻结或终止您对账号的使用,追究您的法律责任、配合相关国家机关对您的账号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四、 本平台的权利和义务 4.1 本平台有义务在现有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努力确保整个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保证用户网上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用户操作不当、或用户通过非本平台授权的方式使用服务,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对服务的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性等造成影响的,本平台不对该等情形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本协议所称之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水灾、火灾、雷击或地震、罢工、暴动、法定疾病、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政府行为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客观情况。 4.2本平台有义务对用户在注册使用本平台网上交易平台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及时作出回复。 4.3 用户理解并认可,本平台有权对用户的注册资料进行查阅,对本平台自行判断可能存在任何问题的注册资料,本平台有权发出通知询问用户并要求用户做出解释、改正,或要求用户补充提交、及时更新信息及资料。万户良方可能会就某些服务要求用户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资料。用户理解并认可,本平台仅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用户提交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形式查核,不代表本网站有义务或有专业能力确认用户使用服务时不会对第三方构成侵权、违约等。用户应当对提交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本平台发现用户的信息和资料造假、不完整或失效的,有权直接作出屏蔽、删除等处理,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用户违约责任。 4.4 您同意,万户良方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本平台的服务内容功能模块等随时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升级、转移、暂停、终止的权利;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及/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而暂缓提供的权利。本平台进一步保留开发新的服务、模块、功能或其他语种服务等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服务、模块、功能的提供,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 4.5 如本平台对上述服务进行调整的,将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过本平台进行公告,而不再另行通知用户。调整后的内容一经上线即自动生效。如用户不同意上述调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服务;如用户继续使用服务的,则视为用户对调整后的内容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 4.6 用户同意,万户良方可能通过公告、更新日志等方式向用户通知软件更新情况,无需向用户特别通知。本软件新版本发布后,旧版本的软件可能无法使用。万户良方不保证旧版本软件及相应的服务继续可用,请届时用户下载最新版本。 4.7 您理解并同意,在万户良方发生合并、分立、收购、资产转让时,万户良方可向第三方转让本平台及相关资产,导致本平台的运营主体和/或本平台提供的服务发生变更;万户良方有权在单方通知您后,将本协议下部分或全部服务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转交由第三方运营或履行。具体受让主体以万户良方通知的为准。 五、用户信息保护 保护您的信息安全是万户良方的一项基本原则。万户良方通过本平台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移、公开披露、保护和管理用户信息和隐私,具体见本平台《服务平台注册隐私政策》。用户同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该政策,并同意该政策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协议的修订 本协议可由本平台随时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协议公告于本平台之上,修订后的条款内容自公告时起生效。如果相关修订实质性的减损您的权益,我们将通过本系统约定的方式具体通知到您在本系统预留的联系方式。您也可以在相关服务页面查阅最新版本的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后,如果您继续使用本平台服务,即视为您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内容,应立即停止使用服务。 七、本平台的责任范围 当用户接受该协议时,用户应明确了解并同意∶ 本平台提供与其它互联网上的网站或资源的链接,用户可能会因此连结至其它运营商经营的网站,但不表示本平台与这些运营商有任何关系。其它运营商经营的网站均由各经营者自行负责,不属于本平台控制及负责范围之内。对于存在或来源于此类网站或资源的任何内容、广告、产品或其它资料,本平台亦不予保证或负责。因使用或依赖任何此类网站或资源发布的或经由此类网站或资源获得的任何内容、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任何损害或损失,本平台不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八、知识产权 本平台及本平台所使用的任何相关软件、程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图片、档案、资料、构架、版面的安排、网页设计、经由本平台或广告商向用户呈现的广告或资讯,均由本平台或其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它专属权利等,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九、争议解决方式 9.1 本协议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协议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国北京市。因本协议所引起的用户与万户良方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用户在此完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即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联系方式 如果您对本协议或本平台的服务有意见或建议,可与万户良方联系,我们会给予您必要的帮助。万户良方的联系方式是: 400-010-1516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本协议最近更新日期:【2021】年【1】月【1】日

    2021-04-15

  • 授权委托及声明书

    本人就本人父/母/配偶 作为会员参加 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万户良方”)的万户健康会员服务计划(“本计划”)事宜,作出如下授权和声明: 一、委托授权声明 本人已获得本人父/母/配偶(以下称“授权人”)授权,进行以下事项: 1、代表授权人缴纳本计划项下的会员费(如有); 2、代表授权人签订本计划《万户健康会员服务协议》(“会员服务协议”),进行本计划和/或会员服务协议的变更、终止事宜; 3、向万户提供授权人的个人信息和从万户获取授权人的个人信息; 4、代表授权人授权万户及相关保险机构在进行任何承保、理赔及其他相关保险业务事项时,均可向医院、医生、诊所、体检机构、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必要合作方在内的任何组织和机构查阅、调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并可索取相关证明。基于保险业务的需要,以上各单位均可对各自持有的与本人有关的资料进行合理使用并向投保人或保险公司传递; 代表授权人签订《万户健康会员保障授权书》(“授权书”),并代表授权人办理保险授权书项下保险的投保、保全、理赔和其他相关事宜; 5、代表授权人向万户如实告知授权人的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填写、签订《健康问询》,并确认本人向万户提供本人的健康信息为真实、全面的信息。 6、上述授权委托期限在会员服务协议或保险授权书项下保险合同终止(以晚发生者为准)时终止。 二、本人声明 1、本人同意接受上述委托,为上述委托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人已就《万户健康会员服务协议》中有关信息向授权人进行说明,并获得授权人确认如下: 1)授权人声明及确认,授权人自身或已授权代理人阅读本《授权委托及声明书》中所列的相关文件内容,知晓该等文件的各项约定并同意遵守该等约定。 授权人同意接受因签订本《授权委托及声明书》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并同意承担由本《授权委托及声明书》产生法律责任或一切纠纷由授权人承担,对代理人在本《授权委托及声明书》约定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认为,授权人均予以认可; 2)授权人声明并确认,同意作为会员自愿参加万户为会员制定的本计划,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参与重大疾病保障计划,由万户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团体保险。 3)授权人承诺并促使代理人向万户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有效,因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授权人承担。如授权人或代理人向万户提供的健康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全面的情况,授权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万户有权终止本计划或保险授权书项下的保险权益。 本人声明及授权如下: 1、本人授权同意 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后称”万户良方“)为本人或与本人有可保利益的其他人投保万户健康保障项目(后简称“本产品”)条款名称:《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A款)条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医疗保险(A款)条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2017款)条款》,同意万户良方将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向本次投保所必要的第三方提供。 2、万户良方已将投保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条款、投保须知、重要告知等产品全部内容)明确告知本人,本人对该产品尤其是对健康告知、保险责任、保额、免赔约定、责任免除等内容完全知晓并理解。万户良方作为投保人为本人或与本人有可保利益的其他人投保该产品时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提供的全部投保资料和信息,本人均同意并认可,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本人依法享有和承担。除另有约定外,上述授权永不撤销。 3、本人授权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进行与本保险有关的承保、理赔及其他相关保险事项时,均可向医院、医生、诊所、体检机构、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必要合作方在内的任何组织和机构查阅、调取与被保险人有关的资料,并可索取相关证明。基于保险业务的需要,以上各单位均可对各自持有的与被保险人投本产品有关的资料进行合理使用并向投保人或保险公司传递。 4、本人确认如实告知个人健康情况,如未如实告知,万户良方有权终止本人保险保障,保险机构不承担赔付责任。 5、本人已了解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应首先联系投保人,由投保人启动相关指导服务。本人如故意或过失未及时通知的,致使保险公司不承担或仅承担部分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将由本人自行承担。

    2021-04-15

  • 万户健康会员保障授权书

    本人声明及授权如下: 1、本人授权同意 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后称”万户良方“)为本人或与本人有可保利益的其他人投保万户健康保障项目(后简称“本产品”)条款名称:《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A款)条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医疗保险(A款)条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2017款)条款》,同意万户良方将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向本次投保所必要的第三方提供。 2、万户良方已将投保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条款、投保须知、重要告知等产品全部内容)明确告知本人,本人对该产品尤其是对健康告知、保险责任、保额、免赔约定、责任免除等内容完全知晓并理解。万户良方作为投保人为本人或与本人有可保利益的其他人投保该产品时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提供的全部投保资料和信息,本人均同意并认可,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本人依法享有和承担。除另有约定外,上述授权永不撤销。 3、本人授权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进行与本保险有关的承保、理赔及其他相关保险事项时,均可向医院、医生、诊所、体检机构、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必要合作方在内的任何组织和机构查阅、调取与被保险人有关的资料,并可索取相关证明。基于保险业务的需要,以上各单位均可对各自持有的与被保险人投本产品有关的资料进行合理使用并向投保人或保险公司传递。 4、本人确认如实告知个人健康情况,如未如实告知,万户良方有权终止本人保险保障,保险机构不承担赔付责任。 5、本人已了解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应首先联系投保人,由投保人启动相关指导服务。本人如故意或过失未及时通知的,致使保险公司不承担或仅承担部分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将由本人自行承担。

    2021-04-15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A款)条款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团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人 本合同的保险人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本社”或“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特定团体。“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符合条件的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续保无等待期)后经医院(释义二)初次确诊(释义三)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四),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或本社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社对下述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释义五)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六)的治疗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释义七)、膳食费(释义八)、护理费(释义九)、重症监护室床位费(释义十)、诊疗费(释义十一)、医事服务费(释义十二)、检查检验费(释义十三)、治疗费(释义十四)、药品费(释义十五)、手术费(释义十六)、救护车使用费(释义十七)等。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社在保险金限额内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化学疗法(释义十八)、放射疗法(释义十九)、肿瘤免疫疗法(释义二十)、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二十一)、肿瘤靶向疗法(释义二十二)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对于以上费用,本社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本社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社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健康管理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服务机构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咨询、慢病管理、就医服务等健康管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释义二十三)。是否包含健康管理服务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产生任何效力。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本社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或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行为等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四)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二十五)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生物污染、化学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活动,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释义二十六)、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二十七)、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释义二十八)、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释义二十九)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释义三十)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十)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二)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或非续保前所患既往症(释义三十一),及保险单与本保险条款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释义三十二); (十六)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的除外)、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十七)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十八)凡涉及门诊费用,本社的保险责任范围均不包括为排队挂号、提升病房等级等额外支付的费用。 免赔额 第九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本社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第十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社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合同根据被保险人是否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分别约定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社根据本合同分别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同意,若投保人委托或事实上依靠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人,下同)代为办理投保事宜的,保险人向保险代理人说明格式条款的,视为同时已经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该种说明对投保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签发保险单义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义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三十三)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交付保险费义务 本合同保费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约定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全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投保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各分期缴费之日前及时并足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缴费延长期内补缴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缴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有权先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欠缴的当期应缴的保险费。缴费延长期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在保险人允许的缴费延长期内未补缴当期应缴保险费的,本合同在上期保费对应的保障期满日24时终止,终止之日后(含缴费延长期内)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投保人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等人士在保险人提供的有关告知事项上签章的,视为保险人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有义务向各被保险人及时转告并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如此投保人、各被保险人不得主张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若投保人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保,投保人有义务向各被保险人及时转告并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如此投保人、各被保险人不得主张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如前所述,如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而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人不予赔偿,同时投保人应就其未向被保险人进行转告说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同意,若投保人委托或事实上依靠保险代理人签收保单或其他文件的,保险人向保险代理人送达有关文件的,视为同时已经向投保人送达,各项送达的文件对投保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释义三十四)。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且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变更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第二十三条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照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所计算出的周岁(释义三十五)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员变动通知义务 (一)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二)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三十六)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理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八)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本人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已向保险人书面申领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保险金前身故,保险金将作为其遗产,由保险人向其合法继承人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法律适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九条 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材料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十条 合同的自动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一)保险合同期满; (二)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或者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释 义 一、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本社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医院: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主要作为体检、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三、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 四、重大疾病: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如下: (一)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三十七,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期 4b 任何 0 Ⅳ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期 4b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期 1~3a 0/x 0 Ⅳ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释义三十八)肌力(释义三十九)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释义四十),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释义四十一);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四十二)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释义四十三)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十)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释义四十四)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释义四十五)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本合同仅对被保险人3周岁以后出现症状的情况予以理赔。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本合同仅对被保险人3周岁以后出现症状的情况予以理赔。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释义四十六)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合同仅对60周岁之前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合同仅对被保险人3周岁以后出现症状的情况予以理赔。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二十九)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X线分期为IV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180天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三十)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验证实,而且已经造成永久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三十一)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三十二)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三)严重冠心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三十四)原发性心肌病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Ⅳ级并至少持续180天。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有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者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五)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指累及肾脏的系统性红斑狼疮,须经肾脏活检确认,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或者Ⅲ型以上,并且临床出现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期。须经本社认可医院的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 微小病变型 Ⅱ型 系膜病变型 Ⅲ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Ⅳ型 弥漫增生型 Ⅴ型 膜型 Ⅵ型 肾小球硬化型 (三十六)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即血液HIV病毒阳性和/或HIV抗体阳性。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队员 警察 狱警 本疾病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关于“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三十七)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后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判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社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疾病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关于“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三十八)Ⅰ型糖尿病 严重的Ⅰ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三十九)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并且引起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四十)持续植物人状态 指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必须经神经科医生确诊并且具有严重脑损害的证据。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四十一)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注)Ⅳ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注: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 1.Ⅰ级:关节功能完整,一般活动无障碍。 2.Ⅱ级:有关节不适或障碍,但尚能完成一半活动。 3.Ⅲ级:功能活动明显受限,但大部分生活可自理。 4.Ⅳ级:生活不能自理或卧床。 (四十二)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三)严重坏死性筋膜炎 严重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的功能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四十四)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服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6至72小时);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肺浸润影; 4.Pa02/Fi02(动脉血氧分压/吸入氧分数值)低于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18mmHg,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四十五)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被实施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四十六)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者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四十七)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须经本社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四十八)胰腺移植术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九)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由本社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实施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者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者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一)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CJD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CJD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五十二)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五十三)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四)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1)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 (2)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3)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五)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者躯干的浅筋膜或者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者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五十六)开颅手术(含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外伤、颅内肿瘤或脑动脉瘤破裂,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颅骨切开手术,以清除脑内血肿、切除肿瘤或夹闭破裂动脉瘤的手术治疗。 颅骨打孔手术、硬膜下血肿清除术、硬膜外血肿清除、未破裂动脉瘤预防性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颅骨切开或切除减压术、脑积水脑脊液分流手术、经蝶骨肿瘤切除术及其他原因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七)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由专科医师确认的诊断为Duchenne,Becker,或Limb Girdle肌营养不良症(所有其他类型的肌营养不良症均不在保障范围内),已进行了至少90天的治疗,并提供肌肉活检和血CPK检测证实。 该疾病须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或者导致被保险人永久性的卧床,没有外部帮助无法起床。 本疾病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关于“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五十八)心肌炎导致的严重心功能衰竭 指被保人因严重心肌炎症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五十九)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典型症状; 2角膜色素环(K-F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经皮做肝脏活检来定量分析肝脏铜的含量。 本疾病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关于“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六十)亚历山大病 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疾病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关于“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六十一)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通过检验结果证实,检查包括超声心动图、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六十二)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实际实施了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六十三)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十四)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保单仅对实际被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六十五)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90天以上。 (六十六)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Reye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六十七)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 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六十八)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4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六十九)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损害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9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18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七十)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因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以下方法之一检查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1)经培养或者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者心脏内脓疡有微生物; (2)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者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3)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出现明显的心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一)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增生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被保险人根据外周血和骨髓活检被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FAB分类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七十二)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被实施了开胸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七十三)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际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四)肺淋巴管肌瘤病 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计算机断层扫描(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疑似肺淋巴管肌瘤病除外。 (七十五)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本病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实际实施了肺灌洗治疗。 (七十六)小肠移植 指因疾病或外伤导致严重小肠损害不得不切除三分之二以上肠段,为了维持生理功能的需要已经实际实施了小肠的同种(人类)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七十七)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指因严重头部创伤或者疾病造成智力低于常态,智力商数(IQ)不高于70。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智力低常的严重头部创伤或者疾病发生在6周岁以后(以入院日期为准); 2.由本社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者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由本社认可的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根据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检测证实智力低常,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 4.智力低常自确认之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七十八)Brugada综合征 被保险人必须由三级医院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Brugada综合征,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I型Brugada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七十九)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80%以上。 (八十)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是由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Ƴ-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一)脊髓小脑变性症 该病是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与遗传有关的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并有下列所有证据支持: (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疾病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关于“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八十二)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病人。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三)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 2.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病程持续30天以上。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或者在确诊之前已经身故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四)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断性脊髓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五)重症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 重症手足口病指诊断为手足口病,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病原学检查确诊为手足口病; 2.伴有所列危重并发症之一: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或心脏衰竭; 3.接受了住院治疗。 (八十六)脊髓空洞症 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的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180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2级或以下。 (八十七)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良性或恶性肿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实际实施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180天后遗留下列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八)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须经本社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临床分期的中期(消耗性低凝期)或者后期(继发性纤溶亢进期),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八十九)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本保单仅对严重的登革热给予保障,被保险人的登革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版)》诊断的确诊病例; 2.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或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九十)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血幼稚细胞等。 被保险人须经由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持续180天: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一)失去一肢及一眼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件或疾病导致一肢体丧失和一眼视力丧失。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一肢体丧失指任何一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一眼视力丧失指一只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九十二)严重脊髓灰质炎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且需提供脊髓灰质炎病毒检查的证据(如粪便或脑脊液检查,血液中抗体检查)。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九十三)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必须由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完整的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九十四)艾森门格综合征 指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须由本社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明确诊断,并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或者等于36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九十五)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 因进行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根据HIV感染分类及AIDS诊断标准被确诊为艾滋病(AIDS)期。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者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者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合同对该病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者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社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疾病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关于“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的限制。 (九十六)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1)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 (2)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九十七)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须由本社认可医院的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X片证实的双侧或者单侧骶髂关节炎; 2.腰椎在前屈、侧屈和后伸的3个方向运动均受限严重; 3.胸廓扩展范围小于2.5cm;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九十八)室壁瘤切除手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被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九十九)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CRT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II级或IV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以上“(一)恶性肿瘤——重度”至“(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所列重大疾病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做出,其他重大疾病由本社增加,其定义由本社根据通行的医学标准制定。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五、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六、必需且合理的: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②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⑤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七、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八、膳食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嘱咐,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九、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十、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十一、诊疗费: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定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十二、医事服务费:仅适用于已实施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的地区或医疗机构用。 十三、检查检验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十四、治疗费: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十五、药品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十六、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手术材料费:包含在手术过程中由医生植入患者体内、术后无法自由取摘、只能由医生进行开创手术才能取出的材料。手术植入材料包括起搏器、钛钉、钛板、钛网、各种支架、人工关节、人工心脏瓣膜等植入式人工器官等手术中留置体内的生物相容性材料。 十七、救护车使用费: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而发生的同城救护车费用。 十八、化学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简称化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十九、放射疗法: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简称放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二十、肿瘤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一、肿瘤内分泌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二、肿瘤靶向疗法: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三、《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将在产品销售页面或投保文件中展示。 二十四、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被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二十五、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二十六、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二十七、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二十八、武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二十九、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职业或进行此类活动。 三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三十一、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疾病或症状。 三十二、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三十三、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三十四、未满期保险费:若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若保险费为分期支付的:未满期保险费=当期保险费×(1-m/n),其中,m为当期已生效天数,n为当期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三十五、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0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三十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十七、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三十八、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三十九、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四十、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四十一、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四十二、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四十三、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四十四、酗酒:是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四十五、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四十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