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F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2024-07-22 13:42:30 作者: -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本社”或“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被保险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凡符合本社承保条件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释义一)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可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其中一项或多项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二)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三)后因患疾病,在医院(释义四)接受住院(释义五)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释义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释义七)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八)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释义九)、护理费(释义十)重症监护室床位费(释义十一)诊疗费(释义十二)医事服务费(释义十三)检查检验费(释义十四)治疗费(释义十五)药品费(释义十六)、手术费(释义十七)等,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医保等支付或补偿后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以载明。

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到本保险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社仅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保障期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医事服务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经公费医疗、大病医保等支付或补偿后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以载明。

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到本保险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社仅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保障期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外的医疗费用,包括自费项目及药品以及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中的个人负担部分。

第七条 健康管理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服务机构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健康管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释义十八)。是否包含健康管理服务、包含的健康管理服务类别以及具体服务项目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产生任何效力。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本社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含职业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中国大陆境外(释义十九)就医的医疗费用;

(五)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七)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八)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或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行为等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二十一)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虽持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以收费票据载明的医疗机构信息为准)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30天以上部分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