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责任

2024-07-22 13:19:31 作者: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本社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含职业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中国大陆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五)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七)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八)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或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行为等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虽持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以收费票据载明的医疗机构信息为准)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30天以上部分的药品;

(十三)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四)肥胖症相关手术、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五)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视同住院的医疗费用;

(十六)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病种界定大病的,未进入其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除外);

(十七)未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十八)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既往症引起的相关费用;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十九)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二十)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二十一)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获得或使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生的费用;因实施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等产生的费用;因参与药物或疫苗试验而引发的费用;

(二十二)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期间;

(二十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二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二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二十六)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未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上市的治疗方法或药品药物,上述治疗费用及其产生的后果所继发的费用不属于保障范围;

(二十七)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十八)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十九)器官移植供体费用、器官来源费用、低温储藏费用。

以上是除外责任内容摘要,未尽事宜请以适用条款除外责任及释义内容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