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一特别约定

2024-07-22 11:32:47 作者: -

1、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为50周岁(含)-10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参保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合法公民;被保险人就诊时未经社保结算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2、等待期: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无等待期。

3、既往症除外:

本产品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或曾经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下述既往症,且因下述既往症及其并发症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肿瘤:肿瘤(含恶性肿瘤、良性肿瘤、交界性肿瘤、原位癌)、占位性病变;

(2)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

(3)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心脏卒中、慢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衰竭、心脏瓣膜病、心脏瓣膜关闭不全或者狭窄、主动脉夹层、心肌病、肺动脉高压;脑血管疾病(含脑梗死、脑出血)、脑栓塞、脑卒中、脑血栓;高血压病(III期);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重大器官移植、植物人状态、HIV感染、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克罗恩病、罕见病(依国家政府单位公布的罕见病目录为准)、动脉瘤、胰腺炎、骨坏死、脊椎/脊柱疾病。

4、免赔额:本合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为5万元。

5、赔付比例: 本合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50%比例赔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剩余部分按照50%比例赔付。被保险人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保险人不承担上述保险金给付责任。

6、限额:

(1)本合同对于单一药品赔付上限为20万元,单一植体或耗材赔付上限为10万元。

(2)本合同对于骨科手术报销上限为2万元。

7、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合同不再重复赔偿。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8、就诊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9、续保:本合同为一年期非续保合同。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仅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在保障期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特定药品医疗费用。

10、投保份数:本产品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次投保无效。

11、本产品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

12、退保: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13、本特别约定未尽事宜以本保险合同使用条款载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