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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前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清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1.保险金理赔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门诊病历记录、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必要的病理检查或其他科学检查检验报告;
4.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社保结算单、手术费用清单(若发生手术时需提供);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续保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过保险人审核同意,缴纳保险费后,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费会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而改变。
续保保单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申请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大可续保年龄;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欺诈等不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形;
(五)本保险合同统一停售;
(六)被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或保险人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表在保险人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保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