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老年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普惠款)条款

2020-05-28 20:21:53 作者: -

(十)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接受过器官切除手术治疗的;

(十二)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本社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特定药品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获得或使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生的费用;因参与药物或疫苗试验而引发的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活动,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释义三十七)、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三十八)、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释义三十九)、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释义四十)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释义四十一)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十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释义四十二);

(十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七)生物污染、化学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八)在中国大陆境外(释义四十三)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十九)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二十)被保险人已对申领药品产生耐药且疾病发生进展,其继续使用耐药药品产生的费用(耐药是指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二十一)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或本社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本社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特种药品;

(二十二)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恶性肿瘤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二十三)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援助用药项目(以下简称“援助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二十四)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五)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免赔额

第十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本社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同意,若投保人委托或事实上依靠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人,下同)代为办理投保事宜的,保险人向保险代理人说明格式条款的,视为同时已经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该种说明对投保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签发保险单义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义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四十四)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