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种疾病表

2020-05-28 17:19:53 作者: -

(九十三)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必须由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完整的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九十四)艾森门格综合征

指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须由本社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明确诊断,并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或者等于 36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九十五)器官移植原因导致 HIV 感染

因进行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根据 HIV 感染分类及 AIDS 诊断标准被确诊为艾滋病(AIDS)期。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者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者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合同对该病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者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社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疾病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关于“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的限制。

(九十六)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 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 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 实验室检查显示:

    1. 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

    2. 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 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九十七)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须由本社认可医院的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有 X 片证实的双侧或者单侧骶髂关节炎;

  2. 腰椎在前屈、侧屈和后伸的 3 个方向运动均受限严重;

  3. 胸廓扩展范围小于 2.5cm;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九十八)室壁瘤切除手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被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九十九)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 CRT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II 级或 IV 级;

  2. 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 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 QRS 时间≥130msec;

  5.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以上“(一)恶性肿瘤”至“(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所列重大疾病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做出,其他重大疾病由本社增加,其定义由本社根据通行的医学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