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种疾病表

2020-05-28 17:19:53 作者: -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并有下列所有证据支持:

    1.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 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疾病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关于“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八十一)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病人。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二)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

  2. 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 病程持续 30 天以上。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或者在确诊之前已经身故的不在保障范围

内。


(八十三)终末期肺病

指因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持续低于 0.75 升;

  1. 因缺氧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2.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

(八十四)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断性脊髓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五)重症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

重症手足口病指诊断为手足口病,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病原学检查确诊为手足口病;

  1. 伴有所列危重并发症之一: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或心脏衰竭;

  2. 接受了住院治疗。

(八十六)脊髓空洞症

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的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 180 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 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 2 级或以下。

(八十七)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良性或恶性肿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实际实施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 180 天后遗留下列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八)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须经本社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临床分期的中期(消耗性低凝期)或者后期(继发性纤溶亢进期),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八十九)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本保单仅对严重的登革热给予保障,被保险人的登革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根据《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 版)》诊断的确诊病例;

  2. 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3. 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4. 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

    皮下出血点);

  5. 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或 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九十)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血幼稚细胞等。被保险人须经由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持续

180 天:

  1. 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一)失去一肢及一眼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件或疾病导致一肢体丧失和一眼视力丧失。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一肢体丧失指任何一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 一眼视力丧失指一只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摘除;

  3.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4.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九十二)严重脊髓灰质炎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 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且需提供脊髓灰质炎病毒检查的证据(如粪便或脑脊液检查,血液中抗体检查)。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 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