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种疾病表

2020-05-28 17:19:53 作者: -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者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指累及肾脏的系统性红斑狼疮,须经肾脏活检确认,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或者Ⅲ型以上,并且临床出现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期。须经本社认可医院的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

微小病变型

Ⅱ型

系膜病变型

Ⅲ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Ⅳ型

弥漫增生型

Ⅴ型

膜型

Ⅵ型

肾小球硬化型

(三十三)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3.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和/或 HIV 抗体阳性。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队员

警察

狱警

本疾病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关于“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

制。


(三十四)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后因输血而感染 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判为医疗责任;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社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疾病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关于“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

制。


(三十五)严重克隆病(严重克罗恩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六)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实际实施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三十七)Ⅰ型糖尿病

严重的Ⅰ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满足下述至少 1 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三十八)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并且引起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三十九)持续植物人状态

指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必须经神经科医生确诊并且具有严重脑损害的证据。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 30 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四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注)Ⅳ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注: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

  6. Ⅰ级:关节功能完整,一般活动无障碍。

  7. Ⅱ级:有关节不适或障碍,但尚能完成一半活动。

  8. Ⅲ级:功能活动明显受限,但大部分生活可自理。

  9. Ⅳ级:生活不能自理或卧床。

(四十一)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