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2024-07-22 13:39:02 作者: -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虽持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以收费票据载明的医疗机构信息为准)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30天以上部分的药品;

(十三)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四)肥胖症相关手术、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五)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视同住院的医疗费用;

(十六)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病种界定大病的,未进入其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除外);

(十七)未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十八)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既往症引起的相关费用;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十九)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二十)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二十一)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获得或使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生的费用;因实施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等产生的费用;因参与药物或疫苗试验而引发的费用;

(二十二)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期间;

(二十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二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二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二十六)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未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上市的治疗方法或药品药物,上述治疗费用及其产生的后果所继发的费用不属于保障范围;

(二十七)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十八)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十九)器官移植供体费用、器官来源费用、低温储藏费用。

以上是除外责任内容摘要,未尽事宜请以适用条款除外责任及释义内容约定为准。

18条款: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住院补充医疗保险F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22132512023070502421),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及义务、免赔额或者免赔率的计算、责任限额、比例赔付或者比例给付、退保相关约定、产品期限、等待期、疾病定义等内容。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保险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保险相关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19投保:请您根据投保页面的介绍认真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投保页面展示的全部内容,根据提示填写健康告知及投、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并选择相应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投保人按约定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成立。

20承保:众惠相互实时接收客户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完成实时核保,待核保通过且保费支付成功后,保险合同承保成功。

21退保/批改:投保人拨打众惠相互客服电话400-919-0505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本公司审核后,退保保费会退还至投保人名下指定账户。

退保规则: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22理赔:出险后您可以通过“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微信公众号报案,并根据页面指引在线提交了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经审核符合理赔条件的,理赔款将打入被保险人本人或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23续保: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仅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在保障期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特定药品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