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2017款)条款

2021-04-14 17:08:39 作者: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2017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短期健康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特约保险条款适用于调整主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责任(下简称“指定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第三条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约定从保险责任范围、地域、时间或者行为等方面限制与指定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的范围。保险人仅对符合该范围的、与指定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