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2021-01-29 10:54:53 作者: -

方案一: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0.00 — — —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50000.00 — — —

 

特别约定:

  1. 本保险合同指定就诊医疗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2. 本保险合同指定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以保险人列明的《定点合作药店清单》范围内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清单》为准;
  3. 被保险人为50周岁(含)至100周岁(含)的符合健康告知要求的中国境内公民;被保险人同意“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 为其购买本保险。
  4. 本保险年度免赔额为6万。社保个人账户支付的金额和其他商业保险已报销部分可计入免赔额,但社保统筹或者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计入免 赔额;
  5.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重大疾病责任等待期90天;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无等待期,续保免等待期;
  6.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并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70%的比例赔付;若被保险人 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以及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上述情形均按35%的比例赔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医疗保险金每次事故按照50%比例赔付。
  7. 本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8. 本保险根据《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2017款)条款》约定,本合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仅限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乙类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9. 本保险根据《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2017款)条款》约定本合同恶性肿瘤特种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180天内(含)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如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的,本社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各项保险金额限额内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最长不超过自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之日起(含当日)180天(含第180天)。

 

方案二:

1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800000.00 — — — 

2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200000.00

 

特约:

  1. 本保险合同指定就诊医疗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2. 本保险合同指定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以保险人列明的《定点合作药店清单》范围内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清单》为准; 
  3. 被保险人为50周岁(含)至100周岁(含)的符合健康告知要求的中国境内公民;被保险人同意“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 为其购买本保险。 
  4. 本保险年度免赔额为5万。社保个人账户支付的金额和其他商业保险已报销部分可计入免赔额,但社保统筹或者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计入免 赔额; 
  5.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重大疾病责任等待期90天;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无等待期,续保免等待期; 
  6. 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并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80%的比例赔付;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 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以及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上述情形均按40%的比例赔付。恶性肿瘤特种品医 疗保险金每次事故按照70%比例赔付。 
  7. 本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8. 本保险根据《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2017款)条款》约定,本合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仅限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乙类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9. 本保险根据《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2017款)条款》约定本合同恶性肿瘤特种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180天内(含)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如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的,本社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各项保险金额限额内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最长不超过自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之日起(含当日)180天(含第180天)。